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受保企业贴息管理办法(修订)

2013/01/2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13]4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及《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息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存续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作为专项资金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作为专项资金编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范围为获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扶持、已偿还本息的贷款项目。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贴息资金每年核拨2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或9月30日前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应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信用担保合同;
(六)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七)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30日或9月30日前,企业就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专项资金担保贷款提出贴息申请,将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一式两份交至区经济促进局(经贸)。
(二)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将贴息资金划拨至企业所在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给企业。
(四)贴息资金款专项用于冲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并定期组织对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区经济促进局(经贸)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贴息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