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19号)

2016/03/17

佛禅府办〔2016〕19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437)。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66号),深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提高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资助

 

一、专利资助条件
(一)在佛山市禅城区内注册的单位或常住人口,其专利申请或授权时地址在禅城区内。
(二)一项专利有多个申请人、权利人的,仅适用于专利请求书、专利证书位列第一的申请人、权利人。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电子申请。

 

二、专利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缴纳实审费并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后,单位资助5000元/件,个人资助3000元/件。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资助超过40件时,超出部分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该专利再获得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再资助3000元/件。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资助超过20件时,超出部分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将不少于50%的资助款项奖励给发明人和专利管理人员。
3.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500元/件。
(二)国外专利资助标准。
1.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简称PCT),资助2500元/件。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25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5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将不少于10%的资助款项奖励给发明人和专利管理人员。
(三)专利年费资助。
对有效发明专利人给予专利年费资助。资助标准按照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7-9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第二章  知识产权示范工程

 

一、培育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扶持5万元;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扶持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扶持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扶持20万元。

 

二、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禅城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申报、评审,被认定为区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一次性扶持不超过2万元;被认定为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扶持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扶持

 

一、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
获得广东省“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认证的企业扶持5万元;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扶持5万元。

 

二、扶持优质专利技术产业化
每年组织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对前15名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给予经费扶持,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资助专利优势项目
每年组织禅城区专利优势项目申报、评审,被审定为禅城区一类专利优势项目给予8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项目;二类专利优势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项目。
被审定为禅城区专利优势项目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省级专利奖评审。

 

四、资助获省以上专利奖项目
禅城区内注册的单位或常住人口,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分别资助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获奖专利以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为准。

 

五、鼓励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与企业对接服务
(一)资助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在禅城区内完成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40(含)件,资助3万元;多出部分按每件500元资助,每个服务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扶持服务机构开展宣传培训。
对纳入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计划项目,委托相关企业、商(协)会、学校、中介机构承办的宣传培训,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以发票为准)给予全额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一、专利保险补贴
(一)申请补贴条件和范围。
1.专利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域内注册的单位或禅城区常住人口。
2.投保专利为没有发生纷争、而且是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申请补贴资金额度。
1.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理赔额度15倍级别投保的,保费实行全额补贴;按其它级别投保的,按实收保费50%进行补贴。
2.历年的专利按实收保费50%进行补贴。

 

二、专利维权援助
(一)资助国内专利无效请求。
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该专利权无效的,每件专利资助2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资助不超过6万元。
(二)资助国外专利侵权诉讼。
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其中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每件资助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责任监管

 

一、职责分工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加强资金管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全面统筹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专利申请资助、授权资助,专利奖、专利特别奖除外)并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
2.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监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实施期为两年,试点期满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符合示范条件的企业和学校予以认定。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自认定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通过复评,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对未通过复评的,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三、扶持资金监管
获得本办法各项扶持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专款专用,接受区纪委、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扶持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工作对外交流与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检索及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知识产权教育及宣传培训、专利产品的研发和检测费用等。

 

第六章  罚  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扶持: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未按规定奖励发明人和专利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暂停一年资助与扶持申请资格;
(三)无效专利、专利权发生纷争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四)已获得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扶持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项科技及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本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将停止继续对其资助有关专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佛禅府办〔2013〕52号)、《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佛禅府办〔201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扶持资金申报流程,具体参考《禅城区促进专利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禅城区促进专利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