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6/04/2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佛山市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精神,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营造适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创新创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应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做好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评定、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创建、研发投入和研发条件改善,增强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人才团队的集聚、培养和提高研发水平,并积极推荐申请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 鼓励引导全市各级政府、企业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佛山市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和行业龙头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研发基础好、运行管理顺、综合实力强、辐射带动广,且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将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各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扶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市、区各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资格,鼓励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和承担市、区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第九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所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及转化科研成果等项目,市、区各级财政资金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认定,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抢占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制高点。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专利申请、专利保险与专利维权等活动,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4〕44号)的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从市外新引进的本科以上中高层次人才,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市、区两级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可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对省财政补贴金额进行配套,各区财政给予其与市同等额度配套经费支持。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上述新型研发机构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总额。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后,可向国税部门申请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将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对省财政补助金额进行配套,各区财政给予与市同等额度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市、区各级信贷和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对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以事业单位形式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盘活资产,筹集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资金,允许其依法将已进行确权登记的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资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机构融资。

 

第十八条  推动科技成果在市内落地转化。市有关部门应组织召开科技成果推介会和项目路演活动,帮助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向相关行业企业和投资机构展示最新科技成果以及进行项目对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互联网+”博览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和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等国内外平台对外展示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逐步建立对接科技成果提供方和需求方的交易平台,并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征信服务,推动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实现交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