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修订) 南府〔 2012〕267 号

2012/11/2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 2012〕267 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 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2 年 11 月 20 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繁荣地方金融市场,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及《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 2009〕26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 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总部机构,并选择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下称金融高新区)作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注册地。 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组织形式为信托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 1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下称管理企业),是指接受私募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私募基金的企业,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管理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总部机构, 并选择金融高新区作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注册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南海区年纳税工资薪金 30 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骨干人员,是指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在南海区年纳税工资薪金 12 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的人员。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须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基金募资完成前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进行公开宣传。

第六条 私募基金的资金须委托广东省内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 以确保资金安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股权投资业务,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第二章 经营扶持

第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新设立、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属于清科集团发布的当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前 50 强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前 30 强的企业或下属控股企业,可享受落户奖励。

奖励标准: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在 1-5 亿元(含 1 亿元,不含 5 亿元,以下类推)的,按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的 1%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在5-10 亿元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两家及以上符合本办法落户奖励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别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募集的资金实际到帐金额超过一半时,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奖励标准支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50%的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或募集的资金全部到帐后,支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余下 50%的落户奖励。

第九条 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经费扶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从第三年开始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5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从第三年开始至第五年,按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 5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第十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金融高新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金融高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 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第三章 人力资源支持

第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在南海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南海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两年内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从第三年开始至第五年,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聘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五年以上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大专以上学历,且符合《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2011〕29 号)相关规定的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南海区户口或在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南海区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子女,需在幼儿园、中小学入学或借读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近入读省一级以上学校。

第四章 业务拓展支持

第十四条 通过南海区公有资产平台搭建政府引导资金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合作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 支持企业年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金融高新区注册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定期举办高水平的私募基金论坛、峰会、投资沙龙及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与境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和沟通。

第十六条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的自律经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开展各类合作交流。

区政府在行业协会的设立、办公场所及运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建立南海区内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定期推荐南海区优质企业尤其是纳入南海区“雄鹰计划”的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业务合作;鼓励区内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的南海区内企业,参照南海区“雄鹰计划”,在融资、管理、人才、品牌建设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五章 政务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 设立专责机构,在企业设立、办公场所、行政报批等方面为入驻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的服务,努力为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扶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发展所涉及的落户奖励、经营扶持及有关补贴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相关奖励或补贴条件的私募基金、 管理企业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须携带区金融办指定的相关材料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存续期须在 5 年以上。 存续期内,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南海区,否则须退还奖励或补贴(含银行同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享受建筑补贴或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含银行同期利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1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