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南府〔 2014〕93 号

2014/12/17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 2013—2020 年)的通知》(佛府〔 2013〕1 号),加快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同时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规范后补助机制的实施,以科技为助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区内小微企业积极创新,而向企业发放的“代金券”。 创新券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及金融创新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券子基金,纳入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先申请先获批,当年额度用完即止。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 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质监局、金融办、人才办、公资办和南海高新区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公开征集和评审具有资质的检测、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等机构,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 2013〕32 号) 文件, 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受托单位)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等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发放对象和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资助的小微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且在“监管清单”以外的企业;
(二)企业的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不含 300 人)且年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0 万元);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科技成果显著的科技型企业,年营业收入可放宽到 50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0 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申请额度有 5 万元和 10 万元两种类别。 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 5 万元额度;凡符合第九条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 10 万元额度:
(一)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 1 件或以上;
(二)上年度获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 20 万元以上。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 3 月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 受托单位按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将合格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受托单位负责公示初步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受托单位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进行公布和发放。

第十二条 受托单位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 7 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受托单位提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南海区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创新券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在职员工社保购买人数证明;
(六)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证书或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证明。

第十四条 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已获得区政府批复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购买以下服务:
(一)研发设计服务;
(二)科技金融服务;
(三)知识产权服务;
(四)检验检测服务;
(五)科技中介与推广服务;
(六)科技服务外包;
(七)经南海区政府批复认可的其它创新服务。

第十五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 1 年兑现有效,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向区内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 50%;向区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 40%。

第十七条 创新券的具体使用方式按当期的创新券受理申请通知确定。

第五章 机构征集与备案

第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 1 月份发布服务机构征集指南, 明确当年度征集的服务类别、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等。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服务机构名单及其服务内容范围,公示结束后上报至区政府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的公示时间为 7 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在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服务机构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 12 月对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机构公开表彰,对评价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除名。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 材料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实现兑现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将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由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受托单位申请兑现;企业也可先全额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再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受托单位申请兑现。 具体方式由企业和服务机构自行协定。

第二十三条 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仅限于购买检测服务);
(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仅限于购买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服务和技术成果等);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服务和技术成果等);
(五)金融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金融创新服务);
(六)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获得区政府批复资格的服务机构所购买相关科技和金融服务等所开具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受托单位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将合格材料汇总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 2014〕66 号)的规定拨付给企业。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成功申请创新券但恶意占用额度而不使用的企业,取消其申请权利 1 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获得创新券后,应承诺 1 年内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一)申请并获得中小企创新基金立项;
(二)申请发明专利 1 件或以上;
(三)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 20 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获得创新券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 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创新总结报告。 创新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创新券使用情况;
(二)年度申报或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
(三)年度企业项目立项情况(包括企业内部立项和政府立项项目等);
(四)其他创新内容。

第二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 3 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被企业多次投诉服务质量等现象的服务机构,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勒令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撤销其服务机构的资格。 对存在虚构服务项目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与其他区内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