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13/01/2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13]4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及《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息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1—2015年)》部署,搭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优质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帮助企业以更低门槛、更低成本取得银行贷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适当向微小型企业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财政局和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科技),主要负责资金的使用投放、企业申报项目的评审,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监委会在区经济促进局(经贸)设立办公室,负责开展专项资金日常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与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推出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新型金融产品。

(二)制订专项资金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指导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开展专项资金相关的业务。

(四)审查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并提请监委会评审。

(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的划付、退回。

(六)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委会选择银行、担保机构等作为合作伙伴,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推出的政银企合作产品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从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效果。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的增信融资服务,帮助他们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具体如下:

(一)为单家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二)为借款企业垫付保证金,但不得高于贷款本金的10%。

(三)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风险(包括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但不得高于贷款本金与利息总和的30%。

(四)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收取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0%(其中免担保公司的贷款项目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原则上不再收取企业抵押物。

(五)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项目,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可适当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反担保,但不得收取保证金。

(六)给予合作担保机构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专项资金担保贷款日均余额的1.2%(由区财政另行预算安排)。

(七)给予借款企业贴息,贴息金额不得高于专项资金担保贷款利息总额的20%(由区财政另行预算安排)。

第九条  企业通过专项资金取得的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工商注册地在南海辖区范围的生产型企业;

(三)成立时间1年或以上,注册资本100万元或以上;

(四)业绩成长性良好,上年度纳税50万元或以上;

(五)属于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

对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三)和(四)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索取申报材料清单并递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监委会应当制订完善的项目审核制度,评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性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是否属于区重点扶持类企业等多方面因素,审核过程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的划付与退回、支付代偿金以及因代偿产生的费用等,必须严格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见南府办〔2013〕10号)有关规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四条  对于申报项目的评审,监委会、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两方干预的。

第十五条  监委会、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准确性,更好预防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十六条  监委会应建立专项资金贷后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专项资金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

第十七条  如发生不良贷款,专项资金承担的代偿责任以及因代偿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将纳入专项资金本金。期满后,监委会须于2年内向区财政退还专项资金本金余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