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 南府〔2015〕29 号

2015/09/02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简称子基金),并纳入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子基金所需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首期 1.5 亿元,其利息收益在扣除资金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纳入本金滚动使用。 如风险补偿资金的本金因风险补偿支出、财政资金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本金余额确定其资金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特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商注册地在南海区且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子基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及融资服务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因支持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是子基金的主管机构。 为保证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监委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简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并按委托管理资金规模的 2.5%向资金管理人支付资金管理年费(简称管理费,分四次按季度支付)。 管理费在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益中列支;如利息收益不足以支付管理费的,不足部分由资金管理人向区政府另行申请。

第六条 监委会主任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委员由区府办、区财政局以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等部门的 5 名相关负责人兼任。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定扶持企业库入库方案(简称入库方案)以及合作机构风险补偿合作方案(简称合作方案);
(四)审定扶持企业库以及合作机构;
(五)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六)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委办)。 监委办设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并由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代章。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的常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监委办正、副主任。 监委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产业调研,审查入库方案和合作方案;
(二)根据入库方案,指导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开展扶持企业库建立工作;
(三)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四)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担任, 业务上接受监委会的监督管理以及监委办的工作指导。 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子基金日常事务开展;
(二)协助监委办开展产业调研,拟定入库方案与合作方案,报监委办审查后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开展合作机构的评选工作,经监委会同意后代表监委会与之签订合作协议;
(四)根据监委会的决议进行资金划拨;
(五)实施融资后项目管理,负责开展风险补偿相关工作;
(六)监督合作机构协议履行情况,汇总合作方案实施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金运作管理事项。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九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扶持企业库”内中小企业(简称入库企业);风险补偿的对象是实施以入库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项目(简称风险补偿项目)的合作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库”,特指南海区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科学、公正的原则从区内中小企业中评选出来的重点扶持对象名单。 扶持企业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中小企业:
(一)经南海区政府认定的“雄鹰计划”企业(有效期内,下同);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企业;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下(以纳税申报额为准)的小微科技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 1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企业;2.区人才团队项目企业;3.区科技型企业;4.区级(或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
(五)都市型产业载体入驻生产型中小企业;
(六)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主板挂牌和科技板企业;
(七)按监委会同意的入库方案进行评选并通过的企业。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在佛山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监委办或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 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金融机构或融资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向监委办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项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信贷风险补偿
1.资金管理人应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然后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入风险补偿准备金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如合作银行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职责,资金管理人有权从专户中取出全部或部分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银行必须予以全力配合。
2.资金管理人应积极优化资金存款方式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收益,尽量减少区财政因支付管理费而产生的额外负担。
3.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资金管理人存入的风险补偿准备资金,并为入库企业提供不低于 10 倍风险补偿准备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
4.合作银行根据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贷款的发放;贷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并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
5.入库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项目如发生实际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原则上按3∶7 比例执行;对第十条(三)、(四)扶持范围的企业,通过资金管理人风险评估后,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可提高至 4∶6 比例执行。 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信贷的风险补偿额度以相应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余额为限。

(二)债务融资风险补偿
1.入库企业通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简称股交中心)发行债务融资项目如发生实
际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共同承担,原则上按 3∶7 比例执行;对第十条(三)、(四)扶持范围的企业,通过资金管理人风险评估后,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可
提高至 4∶6 比例执行。
2.资金管理人应在协议中与股交中心明确年度发债规模。风险补偿资金对债务融资的风险补偿额度以年度实际发债规模的 10%为限。
3.合作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 2.5%。
4.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后,合作机构应按月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备案;对于资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风险补偿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具体项目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 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监委办: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风险补偿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逾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比例承担本金的实际损失。 合作机构负责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并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和追偿费用。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实际损失后, 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经监委会认定后,补偿金从风险补偿准备金专户或风险补偿资金本金账户中支出。 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由区、镇两级财政按 7∶3 的比例承担。 相关镇(街道)财政应根据监委会关于风险补偿的决议,按应承担的责任(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损失的 30%)将资金划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完成划付后,资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最终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当单个合作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逾期率超过 3%,或者风险补偿的金额超过相应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余额 10%的, 应立即暂停该合作机构项下风险补偿业务。 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监委会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机构要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 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 资金管理人应会同监委办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经监委会同意后可取消合作机构资格。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融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法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风险补偿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者,采取法律途径追责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监委办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 如发现资金管理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监委会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南府〔 2013〕42 号)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 2013〕10号)在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 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现有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按相关协议约定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接,由此发生的相关事项由资金管理人负责跟进。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管理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 余额应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