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续贷(下称“转贷”)支持,特设立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禅城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资专项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房地产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金融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市银行业协会、区法院、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区金融办、区工商联、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职能部门派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与资金管理平台、合作贷款银行及其它合作机构的对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前期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市财政出资0.75亿元,区财政出资3亿元。根据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将按照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授权佛山市禅城区金融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下称“资金管理平台”)。合作银行需提供申请企业在人行征信系统的报告或由资金管理平台通过购买方式由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
第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融资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佛山市禅城区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
第九条  经调查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取得贷款银行同意转贷意见后的中小企业,可申请融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商业银行开展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需与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我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在与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与贷款银行就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签订有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合约。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融资专项资金。贷款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天内的日综合费率为0.15‰(参考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融资专项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7天。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时间计算为自融资专项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计,至相应还款资金回收到专用账户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银行同意为企业转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转贷。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申请和提交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审核。贷款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出具签字盖章的融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附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同意转贷金额等基本信息。申请企业同时办理授权银行将对应所借用融资专项资金本息的贷款划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的手续(相应转贷批准文件格式及授权划款格式文本由贷款银行另行提供)。
第十七条  批准。在贷款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资金管理平台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转贷业务。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
第十八条  收回。贷款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发放贷款,并负责将相应的融资专项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融资专项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的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履行流程审批手续,杜绝工作和管理风险。建立必要的融资专项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资金管理平台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负面信息,应即时报备贷款银行,以帮助贷款银行控制审批风险。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融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将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缴融资专项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的清偿责任。因贷款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的,相关贷款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领导小组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收入,一是用于支付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二是用于支付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风险准备金。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对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区国土、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不能因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服务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分类评级。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