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扶持和奖励办法

2017/0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壮大环保产业规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产业是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建设“品牌南海”的重要抓手,区政府设立总额5亿元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

(一)采用资金奖励与资金补助的方式,用于新成立环保企业、环保企业做大做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技术研发与引进、环保人才培育、环保企业项目融资、环保产业发展氛围等方面的扶持和奖励。

(二)支持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的产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是国家环保部批准我区建立的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试点。为加强试点开展和环保产业扶持,设立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环保、产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经贸、科技、财政、水务、环保、农业、公资办、金融办、人才办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扶持政策的设立、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安排等重大事项,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成员由区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及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拟定环保产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建设、运营和管理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受理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并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报批等;申报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算。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资源再生、环境服务等项目;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评估;

(四)环境监测与自动监控;

(五)环境金融与贸易;

(六)其它与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诚信经营,主要经营范围为第五条所规定环保产业范围,且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或者集聚方面卓有成效的环保企业或者组织机构。

 

第二章  扶持和奖励措施

 

第七条  对新成立环保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一)奖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成立环保企业。对新成立且符合扶持条件,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前50家环保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1.注册资本(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下同)在3000万元(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企业,且注册成立三年内的任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前15家。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且注册成立三年内的任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奖励前35家。

(二)奖励环保企业总部进驻我区。环保企业将总部或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的注册地新迁入我区,且注册成立后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达到10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主板上市环保企业将总部或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注册地新迁入我区,且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补助新成立环保企业场地使用资金。

1.环保企业新入驻经认定的环境服务业聚集区载体园区,按环保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40%30%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租用面积上限为500平方米。

2.环保企业自有或自建新的生产经营场所,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10/月、8/月、6/月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500平方米。

 

第八条  对环保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一)奖励环保企业增资创收。对区内现有的专门或者转型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的环保企业,通过新增投资金额后,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以上的,且三年内的任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前50家。

(二)奖励环保企业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环保企业,根据其获奖金额,给予牵头单位等额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给予成员单位奖励金额50%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奖励环保服务业试点。对获得国家环保服务业试点资格的环保企业,完成试点工作后,经环保部认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奖励自主创新的环保企业。对被认定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新获得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承担或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五)奖励高新技术环保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环保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九条  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扶持和奖励

(一)第三方污染治理设施集中运营项目。环保企业与区内10家及以上的排污企业签订第三方运营合同,接受委托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从申报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环保企业第三方运营合同年度金额15%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每个环保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第三方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环保企业与区内3家及以上的排污企业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进行污染物集中治理的,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从申报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环保企业第三方治理合同年度金额15%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政府委托项目除外),每个环保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第三方环境治理咨询服务项目。环保企业与区内10家及以上的镇级及以上重点排污企业签订第三方咨询合同,提供环境治理和管理咨询服务的,且排污企业在合同期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从申报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环保企业第三方咨询合同年度金额30%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每个环保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环保企业在我区村级工业区环境整治中取得突出成绩,所做服务具有明显示范作用和显著社会效益的,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区环境服务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28号)的《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区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五)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对我区环境改善做出重大贡献的环保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颁发荣誉证书。评审标准如下:

1.在环保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新产品开发、工艺、设备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

2.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环境治理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

3.总体环保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

4.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环保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环境改善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十条  对技术研发、引进和人才培育的扶持和奖励

(一)环保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环境治理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研发项目,取得专利证书、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认可证书

依据项目所取得专利证书和科技进步奖的等级进行评分

15

1.针对专利证书,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0分;取得实用新型证书的,得5分。

2.针对科技进步奖,取得国家级的,得10分;取得省级的,得6分;取得市级的,得3分。

3.最高得分不超15分。

科研水平

依据科技成果鉴定的水平进行评分

15

国内领先的,得15分;国内先进的,得12分;省内领先的,得9分;省内先进的,得6分;水平一般的,得3分。

项目实施

依据项目产业化的进度进行评分

15

项目已产业化,并产生效益的,得11—15分;项目产业化中,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得6-10分;项目产业化条件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风险的,得0—5分。

经济效益

依据项目所签订合同金额进行评分

20

项目所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500—1000万元的,得15分;100—500万元的,的10分;50—100万元的,得5分;5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社会效益

依据项目对环境治理带来的社会效益进行评分

30

优秀得25—30分;良好得17—24分;中等得9—16分;偏低得0—8分。

社会认可

依据项目获得的其他社会认可证书进行评分

5

1.每获得一个国家级认可证书的,得3分;每获得一个省级认可证书的,得2分;每获得一个市级认可证书的,得1分。

2.最高得分不超5分。

 

按照得分高低划分奖励档次:90100分划为第一档,奖励30万元;8089分划为第二档,奖励20万元;7079分划为第三档,奖励10万元;6069分划为第四档,奖励5万元。

(二)环保企业引进国内外领先的、符合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要求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若该项目由第三方引荐,给予引荐机构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每个机构(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三)环保企业从业人员在新考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省级以上环保相关专业技能的资格证书后,在区内从事环保业务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由企业集体申报)

(四)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村(居)环保顾问。环保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村(居)环境服务站的环保顾问满一年的,根据其工作绩效考核,给予环保顾问最高2万元//村(居)的补助。(由企业集体申报,具体实施方案由区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环保企业项目融资的扶持

(一)给予环保企业优秀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的环保企业优秀项目,其贷款年限一年或以上的中国境内银行融资,还本付息后给予30%的贴息支持(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下同),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单项目贴息最高100万元。认定标准如下:

1.项目具有创新性。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或项目率先应用国内外先进环境治理技术,并进行改良,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

2.项目具有实用性。项目符合我国国家或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政策,能够切实解决和实现环境治理目标过程中的难点、重点或关键问题;

3.项目具有效益性。项目能明显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和环境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给予新成立或总部进驻环保企业贷款贴息。对于新成立或总部进驻环保企业贷款,还本付息后给予30%的贴息支持,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单项目贴息最高100万元。

(三)对成功上市的环保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营造良好产业发展氛围的扶持

(一)扶持环保产业平台建设、运营与管理。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的建设、日常运营和管理,以及场地租赁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实施项目引进、检测认证、信息咨询、会议培训、技术研发转化、宣传展示与对外推广等公共服务。

(二)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环保产业信息统计咨询、人才培育、技术转化、产业促进等服务。

(三)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环境专项整治项目和开展环保专题活动。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材料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受理申请,由区环境保护局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扶持重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扶持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后提交项目申请书,经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及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获得扶持奖励。

(二)申请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所属镇(街道)环保办和经促局初审→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政府批准→根据区财政有关政策划拨扶持奖励资金。

(三)申请时间:当年扶持奖励项目的镇(街道)申请时间为次年4月,区级申请时间为次年5月,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版本的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相关环保资质或资格证书。

(四)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

2.涉及营业收入的,提供第三方年度营业收入审计报告、会计年度纳税证明;

3.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租金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

4.涉及自有或自建生产经营场地补助的,提供房产证、厂房竣工面积证明材料;

5.涉及第三方治理的,提供第三方治理或咨询合同及付款发票,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运营费用结算凭证和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

6.涉及科技研发和人才培育的,提供企业所获科技证书和从业人员所获资格证书、社保证明;

7.涉及村(居)环保顾问的,提供聘任合同和年度绩效考核;

8.涉及环保企业优秀项目认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涉及融资贴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

10.其他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

本办法所称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是指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规划以环保产业为主要发展重点的产业园区。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应符合“能够带动本地产业体系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集聚”的发展理念,符合土地使用功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区域符合城镇主要发展方向,着重培育环境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资源利用、环境金融与贸易、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环境咨询、环境监测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产业。

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同一家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核实,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3年内不受理其扶持奖励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需要评审的事项,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效期内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直至奖励结束。对于在20151231日前已实施扶持奖励的企业,其奖励事项仍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278号)执行,直至奖励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