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

2010/06/30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文件

南人社〔2010〕4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就业服务中心、各劳动保障所: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根据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64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佛人社〔2009〕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镇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可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扶持政策:
(一)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须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佛劳社〔2009〕147号)第六条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及条件: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和按规定明确由财政解决人员经费的除外)。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除医疗保险按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的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上年度社会人平工资标准。
(二)岗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第六条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首次申请补贴时计算)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而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年龄截止至2009年底止)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不再执行《佛山市南海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南劳社〔2007〕21号)第四点补贴期限延长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补贴时间: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间每年两次,分上半年1次和下半年1次。上半年申请时间五至六月份,下半年申请时间为十一至十二月份。
第八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申请补贴时间,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所、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招收的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收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已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四)招收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填写好的《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3)和《佛山市南海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4)。
(六)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初审程序:劳动保障所、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交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上标注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内容,退回有关证件原件。其余申请材料由初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送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条  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补贴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有关申请材料集中汇总送区财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核准拨款程序:区财政局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的申请资料后,按照现行财政相关拨款程序的规定完成补贴申请的核准拨款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2009年12月31日前招用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并已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手续的,在补贴的有效期内,按审批补贴的种类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2007年5月8日印发的《佛山市南海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山市南海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办法》(南劳社〔200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佛山市南海区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3.佛山市南海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4.佛山市南海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明细表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