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

2012/04/2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12〕9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培育壮大新材料产业集群,推进广东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特色和优势,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和奖励的范围、对象

(一)本办法所指的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或正在发展中的,具有传统材料所不具备的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采用新技术(工艺、装备)使传统材料性能有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二)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新材料产业领域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二、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

区财政设立总规模为5亿元的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金奖励、租金补贴、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等方式,对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市场前景好、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进行重点支持,通过优先科技配套、鼓励技术研发、搭建产品发展平台等方式营造良好的产业氛围。

三、扶持奖励的类别

第一类  对新建和转型升级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投资建设新材料企业,对新建或新增投资实施转型升级并符合扶持范围的前120家新材料产业企业(建设期限为2年),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奖励前20家)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2亿元的,奖励80万元。(奖励前20家)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奖励前30家)

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奖励前30家)

5.对区内现有从事新材料产业或者实施转型的企业,实际新增投资额超过原有固定总资产的30%,并达到上述1-4点所述规模,经认定后,参照上述1-4点所述标准给予扶持。(奖励前20家)

(二)给予新材料产业企业租金补贴。

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新材料类企业进驻佛山南海新材料产业基地,自认定为新材料企业之日起计算,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6元/月、4元/月、3元/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对租地自建厂房,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的企业,根据建筑面积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一)新建和新入驻的新材料产业企业正式投产后,按年纳税额(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额,下同)区级留成实得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二)对区内成功上市的新材料产业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226号)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三)对区内现有的新材料产业企业,经认定后,首次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企业上档次奖励。

第三类  对自主研发、创新平台和技术、人才引进的扶持

(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我区建设实施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每年从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新材料产业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优先给予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配套资金支持。

(三)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研发、认证、检测、技术展示与推广等公共平台的建设和引进。

(四)对新材料产业中各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南海区高端人才团队创业计划、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人才政策的奖励扶持。

(五)每年从专项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资金,用于鼓励民资和外资建设孵化器,吸引国内知名孵化器来南海开展业务。

第四类  对企业项目融资的扶持

(一)支持新材料产业领域优秀项目的建设融资,为项目提供30%贴息支持(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项目可作为南海区创业投资资金和南海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备选项目,优先给予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

第五类  对营造良好新材料产业发展氛围的扶持

(一)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组织和资助本地新材料类企业参加境内外与新材料相关的的专业展会(仅限展位费补助),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二)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组织高端新材料产业论坛、沙龙活动以及扶持新材料行业协会发展。

(三)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新材料产业的对外宣传推介。

第六类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

对新材料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3〕135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类  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在享受上述对应条款的同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

四、扶持和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1.申请项目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融资或项目实施前提交项目申请书,经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在贷款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扶持和奖励。

2.申请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所属镇(街道)初审→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审批。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用于说明申报奖项的证明文件、资料;

3.申请产业发展扶持涉税收贡献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年度纳税证明;涉及租金优惠的,提供租赁合同书,自建厂房的同时提供厂房竣工面积证明材料;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提供审计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涉及融资的,提供贷款合同、付息凭证;涉及自主创新、创新平台、上市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供原件复核。

 五、其他说明

(一)企业或项目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南海区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涉及按税收贡献比例给予的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其它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均在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本办法所确定的各类扶持和奖励,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四)本办法由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奖励申请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