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 南府〔 2012〕85 号

2012/04/09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 年)》和《佛山市南海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1—2015 年)》,进一步加大品牌战略、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增强产业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产业品质与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自主创新的奖励
(一)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

(二)当年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0 万元。

(三)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技术开发费补助 50 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技术开发费补助 20 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并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南府〔 2011〕226号)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技术开发经费补助 20 万元。

(四)鼓励院士依托我区企业建立院士工作室,对当年新设立的院士工作室,每个给予 20 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当年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每个给予 10 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

(五)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试点单位的,每个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

(六)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经贸线)鉴定验收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2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系列产品按一个计算。

(七)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科技线)认定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2 万元。

(八)鼓励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获得中国授权后分别给予每件 2000 元和 1 万元补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九)当年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20 万元。

(十)当年新授予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

(十一)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上级奖励经费的 1:1 给予一次性企业技术开发经费补助。

第二类: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一)企业注册商标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0 万元、10 万元(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书司法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还须在 1000 万元以上)。
(二)当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分别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0 万元。
(三)当年新授予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
(四)当年新授予国家级、省级专业镇和产业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
(五)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省市(区)共建重点项目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
(六)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
(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示范单位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
(八)当年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
(九)当年被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

第三类:制定技术标准的奖励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 / 分技术委员会 / 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2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 分技术委员会( SC)/ 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 万元、2 万元。
(四)对通过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单位,按 AAAA、AAA 的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8 万元、6 万元。
(五)当年被省评为采用国际标准先进企业的,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 万元;企业产品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每个采标产品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1 万元。
(六)承担国家级、省级区域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00 万元、5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
(七)承担省级立项的行业先进标准体系研究,完成标准体系建设并在行业内推广实施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0 万元。
(八)对参加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首次发布,以下同)一项国际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100 万元;每主导修订(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非首次发布,以下同)一项国际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60 万元;每参与制定(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单位;首次发布,以下同)一项国际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50 万元;每参与修订(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单位;非首次发布,以下同)一项国际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20 万元。
(九)对参加国家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50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20 万元;每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10 万元;每参与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5 万元。
(十)对参加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30 万元;每
主导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15 万元;每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10 万元;每参与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3 万元。
(十一)对参加地方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10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地方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5 万元;每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3 万元;每参与修订一项地方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1 万元。
(十二)对参加联盟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万元;每参与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2 万元。
(十三)承担区级先进标准研究项目的单位,在标准备案后,每份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 万元。 先进标准的确认由区质监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确认。

第四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奖励
(一)企业获计量“ C”标志评价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 万元。
(二)企业获国家计量检测体系认证( ISO10012)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 万元。
(三)企业获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2 万元、1 万元。
(四)企业通过能源计量考核,达到“良好”等级以上,奖励 5000 元。

二、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的对象: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本辖区内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企业不再奖励。
(三)当年获奖金额超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万元。
(四)所有受奖励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由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专利项目除外。
(五)本办法所奖励金额已包含佛山市同等奖励项目中区财政应承担的奖励金额。

三、奖项资格的核定
获奖资格分别由以下部门审核:
(一)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一类的第(二)、(六)、(九)项,第二类的第(三)、(五)、(六)、(七)、(八)项由区经贸部门审核。
(二)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第一类的第(三)、(四)、(五)、(七)、(八)、(十)、(十一)项,以及第二类的第(四)项由区科技部门审核。
(三)第二类的第(一)、(二)项由区工商部门审核。
(四)第二类的第(九)项、第三类和第四类的项目由区质监部门审核。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报表复印件(提供原件交镇(街道)经贸部门复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镇(街道)经贸部门公章)。
(四)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专利项目除外)。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专利项目除外)。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奖励的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含企业和个人)向所属镇(街道)经促局提出申请,镇(街道)经促局初审后,由区有关部门审核、区经贸部门复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区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通过镇(街道)财政局将奖金兑现给企业。

六、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创新和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09〕3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申请表 点击下载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4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