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基地扶持办法

2013/10/25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佛高新﹝2013﹞37号

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基地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反映。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5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基地扶持办法

为加大对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推动科技企业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佛山高新区转型升级,佛山高新区设立“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基地”(以下称“科技创新产业基地”),引导民营、国有等资本或重点项目在产业基地内建设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并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到科技创新产业载体落户发展。为此,佛山高新区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产业载体的认定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认定一批服务于科技创新和企业提升的载体(认定办法另行颁布),载体内进驻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后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应扶持。
民营、国有等资本或重点项目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园“珠三角国际科技园”(具体范围为虹岭路、佛山一环、广三高速围合区域,面积25.2平方公里)内建设的,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载体均可进行申报认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定期公布经认定后的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名单。
二、企业享受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享受本办法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经认定的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研发和创新体系,至少具备研发、管理和销售核心成员各一名。且符合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规划发展导向;
2.符合上述“基本要求1”的科技企业需以书面承诺确认在佛山高新区经营不低于5年;
3.在申报期间R&D投入比例不低于6%,经营正常,守法诚信,对提升佛山高新区技术创新水平、并对高新区财政有贡献;
4.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三、资金来源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科技创新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总规模为4000万元。
四、扶持措施
(一)租金补贴
每年前三十家新入驻科技创新型企业租用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内物业、在载体内购买自用办公室和研发用房的,按首年10元/平方米/月,次年8元/平方米/月,第三年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融资扶持
每年对前三十家科技创新领域优秀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每家企业贷款额年利息的30 %(按同类贷款银行利率计算),单家企业贴息总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贴息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上一年度贷款贴息申请。
(三)奖励
1.每年对前三十家新入驻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实到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大产业化投资项目和重要产业发展平台可“一事一议”,奖励资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划拨。
(四)专项资金支持
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扶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
(五)就高不重复原则
科技创新型企业已就同一事项享受国家、省、市或区与本办法相应的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六)扶持名次认定原则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认定扶持名次,企业应在注册后30天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以其申报日期作为排序时间。
五、申请办法
(一)资格审查:
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对提交申请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二)申报资料:
科技创新型企业向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年末纳税申报表、相关缴税凭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4.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还应提供:
(1)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
(2)银行贷款合同;
(3)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4)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5.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还应该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及当年租金交纳凭证。
6.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条款的企业,在再次递交扶持申请时,须提交已获得扶持资金的使用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提出申请,经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后划拨资金。

六、附则
1.享受本办法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规划发展导向,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2.企业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
3.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取消其五年内再申请资格。
4.扶持资金将全部用于技术研发或企业内人才团队的奖励,企业在次年递交扶持申请时,必须提交上一年度扶持资金的使用说明,如违反本规定使用资金的,将停止其再申请资格一年。
5.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6.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析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