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的通知 南文体〔2016〕117号

2016/11/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和《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

 2016年11月30日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扶持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活化南海区文化产业资源,加快推动南海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持范围及发展重点

 

    一、扶持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文化产业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所包含的所有行业。本实施细则所指文化企业,须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所明确的行业类别(申请文产融合扶持资金不受此限)。

    二、发展重点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包括专业化设计服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建筑设计服务,广告业。

    新闻出版和影视艺术服务业。包括新媒体,数字出版,影视业,文化艺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工艺美术品业。工艺美术品,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

    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高端印刷复制业,玩具、乐器等文化用品的制造业。

    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旅游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促进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

    (一)区内企业、行业协会或相关社会组织主办的与文化创意、创意设计、动漫影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等相关的文化与产业融合的活动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活动(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区内行业协会组织5家以上会员企业或单个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行业展会,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补助,单个企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行业协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行业协会已申报的,该行业单个企业不再接受申报(展会名单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

    (三)鼓励旅游文化创意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南海区旅游文化创意企业10强”年度评选制度,发挥领军企业在各领域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通过专家评审会方式评选出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二、鼓励创新创造

    (一)鼓励创业发展

2016年7月1日起在南海区新办或从区外新迁入的文化创意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50万元以上,每年按销售(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1%给予补助,单个文化创意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大型企业将文产融合研究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文化创意企业可视为新办文化创意企业。

    (二)创新创业平台和大赛奖励

    1.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企业、社会组织设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并提供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的,对平台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入驻上述创业平台的优秀企业(团队)采取竞争性分配形式,给予单个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孵化器或创业营等创业平台提供专家团队指导等创业辅导服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南海区登记注册的文产企业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省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6万元;市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4.对区内文化企业或个人参加国际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获金、银、铜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金奖,奖励3万元(大赛名单将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

 

三、加快动漫影视产业发展

    (一)动画制作奖励:区内动画制作企业原创动画二维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动画三维作品给予二维作品两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影视制作奖励:区内影视创作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不含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19:30―23:30时段内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

    (三)创作奖励:鼓励和支持优秀动画、影视作品的创作,对体现南海地方特色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拍摄奖励:对入驻区内影视产业园区,每部影视作品在南海驻留拍摄时间超过5天,且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播的,给予影视产业园区奖励。一年拍摄影视作品超过20部,奖励20万元;一年拍摄影视作品超过50部,奖励4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影视相关产业发展奖励:在南海区内设立主营道具仓、摄影棚、摄影设备、服装及演员租赁服务、后期制作等影视产业链相关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按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影视广告企业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首次授予“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授予“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100名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第101名至500名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适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区内文化企业原创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人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奖励原则上只针对获奖项目,获奖项目是独立出品或一人单独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出品企业或创作人;获奖项目是联合出品或联合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全体出品企业或全体创作人且自由分配,总额不超过规定的奖励金额。

 

    四、培育产业载体和园区

    (一)改造区内旧厂房、旧街区、旧村居等成为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投资方50元/平方米的改造补贴,单个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年由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开展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数量必须占园区总企业数的50%以上或文化企业建筑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60%以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一次性给予单个园区、基地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

    (四)对入驻经认定的区级或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构建服务平台

    (一)鼓励行业协会发展

    对正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被南海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区级文化产业相关行业专业协会,并成功承接区文体旅游部门政府职能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该年度一次性给予该协会组织日常运作补贴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举办创意展会或活动

    鼓励区内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南海区范围内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大型创意展会或活动。对经认定的展会或活动的发票价实行补贴,补贴比例为50%,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只补贴主办方或承办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申请版权(著作权)或专利保护:申请版权(著作权)保护的,按申请实际产生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按申请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调动和壮大基层发展力量

    继续实施南海区文化产业“六个一”工程扶持和奖励办法,强化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区镇联动、政企合作、资源共享”文化产业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南海区文化体育局每年根据区政府划拨资金额、产业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扶持重点、对象、数量、标准,以及申报年度、申报程序、评审考核流程等。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扶持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体育休闲消费,鼓励社会参与体育产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南海区体育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持范围及发展重点

 

    一、扶持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体育产业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和《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8〕79号)所包含的所有行业。

 

    二、发展重点

    职业俱乐部。参加全国或以上体育职业联赛,主场设在佛山市南海区并落户佛山市南海区连续三年以上的体育职业俱乐部。

    竞赛表演业。非政府组织承办的国际、全国、省级、市级及组织区级的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与培训类。体育服务内容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体育健身服务连锁发展与品牌打造;以运动康复、健康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康服务项目;体教融合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促进体育健身业发展的中介服务平台建设;有助于体育产业发展、拉动体育消费的特色体育项目及相关产业发展项目等。

    体育装备类。体育装备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制造技术与设备升级改造、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的打造建设等。

    体育场地类。镇街、村居集体经济或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地、社区体育公园。

体育产业基地。省级以上综合类、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创建;优化支撑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重大项目;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工作平台搭建和运作;提升体育产业基地水平和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色体育产业园区建设等。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创新创造

    (一)鼓励创业发展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南海区新办或从区外新迁入且已投入生产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项目厂房建设、生产设备投入额度达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项目投入额度(不计土地投资、厂房租赁、人工成本等,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1.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体育用品制造企业。

    (二)推进体育装备业创新发展

体育装备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制造技术与设备升级改造,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的打造建设等获得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直属部门(含协会)或国际体育组织认证的,每一项成果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省、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每一项成果分别给予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一)大力发展竞赛表演业

    非政府组织承办的国际、全国、省级、市级及组织区级的体育赛事活动。根据镇(街道)宣传文体办、区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企业(公司)举办竞赛活动的规模、赛事级别、赛事影响力、赛事市场运作及办赛开支经费等,确定以下扶持标准:

    A类:国际级单项赛事活动扶持80万元。须具备以下条件:

    国际组织或者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国家教育部认可的赛事,其中参赛国家及地区(含港澳台)不少于15个,参赛运动员不少于200人,央视、省体育台、地方台直播或录播。

    B类:国家级单项赛事活动扶持50万元。须具备以下条件:

    国家、省级以上官方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省、市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认可或者以地方命名的国际、全国赛事,其中参赛队伍不少于10队,参赛运动员不少于150人,央视、省体育台、地方台直播或录播及平面媒体报道。

    C类:“两岸四地”(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或粤桂黔等跨省区传统特色体育赛事活动扶持20万元。须具备以下条件:

    参赛省份4个以上(含港澳台),运动员不少于100人,地方网络直播、录播或地方电台、平面媒体及新闻报道。

    D类:省级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的单项赛事活动扶持20万元。须具备以下条件:

    参赛地市8个以上,参赛运动员100人以上,地方网络直播、录播或地方电台、平面媒体及新闻报道。

    E类:佛山地市单项赛事活动扶持6万元。须具备以下条件:

    参赛单位为佛山五区,运动员100人以上,地方网络直播、录播或地方电台、平面媒体及新闻报道。

    F类:地方传统特色体育赛事活动扶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扶持1万元:参加比赛活动的运动员人数在50(含)-100人,地方网络直播、录播或地方电台、平面媒体及新闻报道。

    扶持3万元:参加比赛活动的运动员人数在100(含)-200(含)人,地方网络直播、录播或地方电台、平面媒体及新闻报道。

    扶持6万元:参加比赛活动的运动员人数在200人以上,地方网络直播、录播或地方电台、平面媒体及新闻报道。

    (二)鼓励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与培训类发展

1.体育健身服务、有利于发展群众健身的体育建设项目和体育运动基地,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经考核评定为优秀单位的,给予3万元奖励,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被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称号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总额不超过 30万元(名单在每年“申报指南”中发布)。


三、培育产业载体和园区

    (一)职业俱乐部

参加全国体育职业联赛主场设在佛山市南海区并落户佛山市南海区的体育职业俱乐部,结合佛山市相关政策,配套给予50-300万元/年的补贴资金。其中乒乓球、羽毛球、围棋等项目补贴50万元/年,篮球项目补贴100万元/年,中国甲级足球俱乐部补贴200万元/年,中国超级足球联赛俱乐部补贴300万元/年。

    (二)体育场地类

    1.镇街、村居集体经济或社会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以下座位数均指固定座位)

1)体育馆:2000座及以上补助200万元;1500(含)—2000座补助150万元;1000(含)—1500座补助100万元。

2)体育场:10000座及以上补助400万元;2000(含)-10000座补助200万元;1000(含)—2000座补助100万元。

3)游泳馆(池):1000座及以上的50米标准游泳跳水馆补助200万元;500(含)-1000座的50米标准游泳馆补助150万元;200(含)-500座的50米标准游泳馆补助100万元;室外50米标准游泳池补助50万元。

4)足球场:5人、7人或11人的标准场地四片(含)以上,且场地投入额度(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达50万元及以上,按场地投入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镇街、村居集体经济或社会投资建设的社区体育公园

    镇街、村居集体经济或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社区体育公园,投资额达50万元(含)以上,有利于南海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且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项目投资额(包括体育设施投入,不计土地投资、租赁、人工成本等,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体育产业基地

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佛山市体育局及南海区文化体育局认定的区级以上体育综合类、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单项体育基地、体育服务平台、体育产业园、体育孵化平台、体育产业项目,给予5万元补助。

 

    四、构建服务平台

    (一)鼓励行业协会发展

    对正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被认定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区级体育相关行业专业协会、社团组织,成功承接区文体旅游部门政府职能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后,该年度一次性给予该协会、社团组织日常运作补贴5万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影响力

区内体育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5家以上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行业展会或参加全省体育博览会、全国体育博览会和世界体育博览会的,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补助,单个企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不超过8万元,单个行业协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展会名单在每年“申报指南”中发布)。

 

    五、附则

    南海区文化体育局每年根据区政府划拨资金额、产业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扶持重点、对象、数量、标准,以及申报年度、申报程序、评审考核流程等。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扶持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培育壮大南海旅游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经营,促进南海区旅游消费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持范围及发展重点

    一、扶持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旅游产业主要包括在南海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和新建(改建)的旅游项目。


    二、发展重点

    (一)经营规模和营业收入达一定数额的重点旅游企业和入选全国百强社的区属旅行社,积极引客入南海并达一定人数的旅行社,进驻南海的国际品牌旅游企业。

    (二)积极开展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景区(点)。

    (三)积极申评三星级及以上的新建(改建)饭店,积极引进大型会议、承接大型活动、开展网络营销的星级和重点旅游饭店。

    (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房车营地、固定大型演艺项目、特色旅游商品开发与销售等重点扶持发展的新业态。

    (五)旅游从业人员技能提升、竞赛、教育、培训项目。

    (六)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七)对外旅游宣传平台。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推动旅游产业全面提升

(一)扶持重点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年度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可认定为重点旅游企业。

    1.根据每年企业发展增速,按年度给予一定奖励,用于扶持企业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培育特色旅游产品,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多业态、集团化发展。奖励标准为企业本年度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与上年度同比增加值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建立重点旅游企业服务档案,定期走访调研,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及需求,主动提供业务指导、行业咨询和跟踪服务。

    3.协调媒体加大对重点旅游企业的宣传力度,对重点项目、重要活动开展专题报道,优先安排宣传报道版面。

    (二)提升旅游景区(点)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对申报年度内成功创建国家级5A、4A和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A级景区在评定性复核工作中顺利通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A级景区)、20万元(4A级景区)和10万元(3A级景区)奖励。

    (三)提升旅游接待水平

    1.提高旅游景区(点)接待能力与带动作用。对旅游景区(点)新建、修复、改造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游客停车场、旅游指示标识系统、旅游保洁设施、旅游安全设施等)及景区旅游规划编制按申报年度内总投入(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给予30%的资助,单个景区(点)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申报年度内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已挂牌的四星级(含)以上饭店在评定性复核工作中顺利通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五星级)、3万元(四星级)奖励。

    3.鼓励已挂牌的星级饭店与重点旅游饭店积极投入开展改造提升,对申报年度内改造提升总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总投入(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3%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南海区属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对旅行社申报年度内接待区外旅游团队游览南海区至少2个收费旅游景区(点)达到1000人次(含)以上的,按接待量分级给予4-10元/人次资金奖励(具体分级及奖励标准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同一个旅行社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旅行社申报年度内接待区外旅游团队入住南海区内星级及重点旅游饭店并游览南海区至少2个收费旅游景区(点)达到500人次(含)以上的,按接待量分级给予10-20元/人次资金奖励(具体分级及奖励标准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同一个旅行社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星级及重点旅游饭店引进(承接)大型会议。对申报年度内成功引进(承接)由国家级部、委、办、局主办的大型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培训、研讨会等,按该次会议发票总额的1%进行奖励;对成功引进(承接)由省级部、委、办、厅(局)主办的全省性会议,或由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会议、培训、研讨会等,按该次会议发票总额的1%进行奖励;对成功引进(承接)由区外企业主办的跨区域会议、产品发布会、经销商会议等,且单次会议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发票额为准),按发票总额的1%进行奖励。同一家饭店年度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鼓励星级及重点旅游饭店成为大型文体旅游活动(指冠以国际性、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举办单位指定接待饭店。按该次活动发票(含会议、住宿、用餐)总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饭店年度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家饭店可同时申报以上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星级与重点旅游饭店与国内、国际订房网络、旅行社开展网上订房与房间包销合作,开拓营销渠道,申报年度内成功结算的订房(包销)间数达500间(含)以上的,按订房网络或旅行社年度结算发票额分级给予0.5%-1%资金奖励。同一家饭店年度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具体分级及奖励标准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

    (四)提升旅行社经营规模和企业素质

对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入选上一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鼓励创新创造

    (一)鼓励创业发展

    1.扶持符合南海地方特色和旅游业发展方向的新型旅游项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包括但不限于农家乐、民宿、农业观光及休闲体验、乡村俱乐部等)、工业旅游项目、文化休闲街区以及房车营地、游艇等休闲项目。对新办企业,其项目硬件设施建设投入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已完成的硬件设施总额(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运营起三年内的,每年按申报年度的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各单位大力策划文化表演、特色演出活动,丰富旅游产品类型,丰富旅游文化内涵,吸引更多“过夜游”旅客。旅游景区(点)常年举办特色文化表演的(每日一场以上,每场可容纳观众规模达300人以上,每年表演200天以上),每年给予该景区(点)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销售

    1.开发具有南海特色旅游商品,在申报年度内成功申请商标注册或国家专利并进入流通环节的,给予企业最高每种(类)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在申报年度内国家、省、市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旅游商品评选中获奖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选中获奖的加奖2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选中获奖的加奖1万元。

    3.鼓励旅游景区(点)、饭店或其他企业建设南海旅游商品专卖店。对商品销售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各连锁店累计)且经营一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构建服务平台

    (一)鼓励行业协会发展

    对正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被南海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区级旅游、餐饮相关行业专业协会,成功承接区文体旅游部门政府职能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后,该年度一次性给予该协会组织日常运作补贴10万元。

    (二)加强人才教育培训

    1.每年安排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导游大赛”、“文明窗口”等活动。

    2.扶持导赏员队伍建设

    (1)以镇(街道)为主体,对开展本镇(街道)旅游景区(点)、古村落导赏员队伍培训的,按年度参与培训总人次给予该年度300元/人次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申报年度内,在市、省及国家“导游大赛”获奖的人员及派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市“导游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5000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2000元,派出单位奖励1万元;在省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1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5000元,派出单位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2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1万元,派出单位奖励3万元。

    (3)由区旅游部门建立导赏员服务管理机制,在部分旅游景区(点)、古村落实行导赏有偿服务,给予导赏员(与导赏景区不存在劳资关系的)讲解服务补贴100-200元/人/次,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具体补贴标准见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3.对在申报年度内,在市、省及国家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及派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市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5000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2000元,派出单位奖励1万元;在省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1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5000元,派出单位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2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1万元,派出单位奖励3万元。

    4.鼓励旅游企业高管、从业人员自我进修提升。对南海区内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重点旅游饭店)聘用的并有效聘用期在5年及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申报年度内经聘用单位同意自费参加境内外国际性短期培训(培训时间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每人给予单次培训费用发票额10%补贴,每人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万元(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对区属旅行社聘用的并有效聘用期在5年及以上的全职员工在申报年度内成功考取高级导游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1.推进“互联网+旅游”智慧旅游服务体系。区财政按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智慧旅游专项经费,用于“一个移动旅游资信平台、一个南海旅游整体形象电商运营平台、一个移动旅游营销平台、一个旅游电子商务体系、一个旅游公交接驳体系、一批智慧旅游体验驿站”建设。

    2.对旅游景区(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业旅游项目、文化休闲街区以及房车营地、游艇等休闲项目,按照《佛山市公共场所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补贴工作指南》“补贴范围和条件”投资建设公共无线宽带供游客免费使用的,按相关申报程序、标准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申请补贴资金。

    3.建设南海旅游集散中心及服务驿站。参照旅游集散中心国家标准,在桂城、西樵等游客集中区域以及佛山西站等大型公共枢纽,建设若干A级南海旅游集散中心。在旅游景区(点)、交通便利的大型购物中心,建设若干南海旅游服务驿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服务驿站的建设及运营,由南海区旅游行政部门通过委托外包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4.完善旅游交通体系建设。强化本地旅游资源与外围重要交通枢纽、节点(如广州白云机场、广州南站、佛山西站等)的组织联系。由南海区交通部门牵头,将旅游专线规划纳入全区公共交通系统,持续优化区域公交线网,联接区域旅游资源,加强公共交通对旅游资源的支撑配套服务。以镇(街道)为平台,通过调整本地镇巴公交线路,将镇内客运站、旅游景点、古村落、主要旅游饭店以及商业购物中心区域等串联形成旅游公共交通体系。鼓励区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联手以定制包车、定制公交的形式,串联相应的景点、酒店、餐饮点、商业购物中心等,形成短途常态化旅游线路(非旅行社业务),年运行超过100日的,每年给予受委托的客运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支持旅游景区(点)、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旅游企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旅游企业完成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并在申报年度内通过由区质监局、区旅游局等部门联合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加大旅游宣传力度

    1.落实与香港入境旅游接待协会签订的《香港·南海共建旅游发展平台合作框架协议书》,积极实施《香港·南海共建旅游发展平台实施方案》,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境外市场拓展公关服务,共同策划“一程多站”联游线路,组织境外买家团实地考察,开展交流培训等。

    2.区内旅游企业、行业协会自筹资金制作与南海旅游相关的形象宣传片、主题片或纪录片、平面广告,并在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境内外主要电视台公共频道投放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其他上星频道及广东省级电视台公共频道投放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在国家一类口岸、高铁动车、主要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高铁站、重点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汽车一级客运站宣传平台投放的,投放100天(次)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国家二类口岸、其他城市高铁站、汽车一级客运站宣传平台投放的,投放100天(次)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项目按播出平台从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给予奖励。

    3.鼓励区内旅游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南海区内主办(承办)镇级以上旅游节庆活动(活动规模1000人次以上,时间2天以上),主办(承办)南海旅游对外推介活动。对经认定的活动,按承办活动相关合同总额30%实行补贴,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活动只补贴主办方或承办方(活动名单在每年“申报指南”中发布)。

    4.区内旅游企业或行业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行业展会(其中协会需组织5家以上区内企业参展),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同一行业协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展会名单在每年“申报指南”中发布)。


    四、附则

    南海区文化体育局每年根据区政府划拨资金额、产业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扶持重点、对象、数量、标准,以及申报年度、申报程序、评审考核流程等。

 

相关表述解释说明

    旅游企业指在南海区依法登记设立的旅游景区(点)、星级及重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或其他涉及旅游业务的组织机构。 

    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点);星级及重点旅游饭店;旅行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业旅游项目;文化休闲街区;旅游商品(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产)产品开发及营销;自驾车房车营地;大众消费水平的游艇旅游;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文化旅游项目。

    旅游景区(点)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厕所、统一的旅游指引标识系统),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星级饭店指经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旅游饭店。

    重点旅游饭店指国际连锁酒店品牌运营管理的,或年度纳入区统计部门限上住宿企业名录的旅游饭店。

    国际品牌旅游企业指总部注册地可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投资、管理、运营旅游业务为主业的品牌运营公司,其直接投资、挂牌管理的运营企业必须跨国,且是由《福布斯》或《财富》等杂志公布列入世界500强的旅游企业或近三年由美国《酒店》杂志公布全球酒店排名前50名的国际饭店集团、品牌酒店、单体酒店与度假酒店。

    南海区属旅行社指除符合“旅游企业”范畴外,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重大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指项目累计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文化、体育、旅游、休闲综合体,或国际品牌旅游企业进行运营的主题公园、开放式休闲度假项目、整体开发乡村旅游度假项目。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政策法规科           2016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