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56号)

2016/09/18

佛禅府办〔2016〕56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反映(电话:82340437)。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机融合,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的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更好地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19号),对专利保险进行资金补贴,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以“低收费,适度保障,简化操作,普及推广”为指导原则。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补贴条件和范围。
1.专利权人为禅城区内注册的单位或常住人口;
2.投保专利为没有发生纷争而且是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申请补贴资金额度。
1.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年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进行投保,保费实行全额补贴;如专利权人要提高保障额度,则需另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方案参照其他专利,并按实收保费50%进行补贴;
2.其他专利(包括历年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实收保费50%进行补贴。
(三)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
以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准,各级专利保险补贴不重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19号)中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19号)中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应给予补贴的情形。

 

三、投保模式
(一)政府统保。
政府统保,是以禅城区政府为投保人,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区内当年新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集中投保购买专利执行保险,被保险人为年度内拥有发明授权专利的企业。
1.保障方案。

 
2.承保流程。
(1)投保。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信息,提供上一季度新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统计清单,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投保。
(2)承保出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根据投保清单按件出具专利执行保险单,并向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出具保险发票和保单复印件。
(3)申请拨款。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保险发票和保单复印件提交禅城区政府申请财政拨款。
(4)保费支付。
禅城区政府审核同意拨款后,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费。
(5)保单送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出单2个月内将保单送达每个被保险人,并收回《专利执行保险保单签收确认函》(详见附件3)。
(二)专利权人投保。
专利权人投保,是以专利权人(单位或个人)为投保人,专利权人根据实际需求,可自由选择以下四种投保方案,将有效的专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投保购买专利执行保险,被保险人为专利权人(单位或个人)。
1.投保方案。
(1)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额补贴。

 
(2)其他专利50%补贴。
其他专利(包括历年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实收保费50%进行补贴。


 

2.承保流程。
(1)投保。
专利权人填写投保单,确定投保方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专利证书等材料,并交纳全额保险费。
(2)承保出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出具发票和保单。
(3)申请专利保险补贴。
专利权人将发票、保单复印件及《        年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提交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专利保险补贴。
(4)保费支付。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发票和保单,按照已缴交保费额度50%或者全额,提交禅城区政府申请财政拨款,经禅城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禅城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专利权人(单位或个人)。
(三)提示条款。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承保流程、赔偿限额等具体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执行保险条款》(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材料。
1.《        年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2.企业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申报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个人申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由本人签名确认。
(二)申报时间。
一般为每年10月,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82340437、82340453
地址:禅城区机关通济大院4楼417之二室
禅城区科技业务申报系统:http://59.39.58.175/ujet
本实施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执行保险条款
           2.____年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申请表
           3.专利执行保险保单签收确认函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执行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专利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带来的除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指的调查费用、第三条所指的法律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三)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四)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费用;
(五)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调查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法律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调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件专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被保险人的专利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发生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法院立案书面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的书面立案证明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书面受理证明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出险/索赔通知书;
(四)相关费用票据;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件专利的调查费用,保险人在调查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每件专利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法律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件专利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调查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调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调查费用赔偿标准为:住宿费30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市内交通补助30元/人·天,城市间交通不超过两地飞机经济舱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特别约定
 

1.本保单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执行保险条款。
2.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3.本保单不负责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4.本保单不负责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诉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被保险人就上述损失、费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5.每一保险事故律师费赔偿限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