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卫生人才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2016/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增创卫生人才发展新优势,加快形成卫生人才聚集高地,切实加强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和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推进“卫生强区”战略,加快卫生事业和谐发展进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一)通过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快实施“卫生强区”战略;

(二)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通过人才引进工作,提高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搭建学科和科研人员的创业平台,通过高层次和紧缺卫生人才引进扶持工作,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逐步实现我区医疗卫生“小综合,大专科”的战略目标,使重点学科建设达到全市乃至全省领先水平。

 

第三章  建立卫生人才引进和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区卫生人才引进扶持补助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和紧缺卫生人才的引进使用及扶持补助,体现政府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的责任,从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素质和为民服务能力。

 

第四条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方机构,代表区政府出资设立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并负责先行向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垫付区基层公立医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费用,以减轻基层公立医院的运营和经费周转压力。

 

第四章  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卫生人才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区直属各公立医院。引进人才是指从禅城区外引进高层次或紧缺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5年有在研课题、论文发表或专著出版者。

(二)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医学人才。

 

第七条  紧缺卫生人才条件。

从禅城区外引进的紧缺卫生专业人才(紧缺专业目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并因应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我区紧缺专业目录内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5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对于特需紧缺卫生技术人才,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研究同意,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人才引进原则上采取“刚性”引进方式,即通过组织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程序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卫生人才。

 

第九条  对于以完成特定预防、医疗、科研、教学任务为目的,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或邀请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到我区部分公立医院坐诊、帮扶工作的,可以采用“柔性”引进的方式,即引进人员不转入人事关系、不迁户口、双向选择的人才引进新模式。“柔性”引进人才的聘期、工作目标、工作方式由聘用医院协商决定。

 

第六章  引进卫生人才的待遇及配套政策

 

第十条  待遇标准。

从禅城区外“刚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和紧缺卫生人才可按照我区人才队伍服务相关政策享受安家补贴、租房补贴、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工资外津贴、健康体检、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扶持政策。以下扶持项目所需经费从区卫生人才引进扶持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上报年度计划,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落实相关工作。

(一)发放安家补贴。从区外引进的正高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区外引进的副高职称卫生专业技术或博士学历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租房补贴。正高职称的每月3000元,副高职称或博士学历的每月2500元,紧缺专业目录的紧缺基层卫生人才每月1500元。发放期限最长为3年。

(三)享受入住公寓。根据条件,按区人才政策文件规定和程序分别享受专家公寓或人才公寓。

(四)发放工资外津贴。正高职称的每月2000元,副高职称或博士学历的每月1500元,紧缺专业目录的紧缺基层卫生人才每月1000元。发放期限为2年。

(五)提供健康体检。从区外引进到我区公立医院工作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当年在辖区内三甲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套餐标准不超过1200元。

(六)提供子女入学。从区外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中、小学校,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七)配偶就业安置。高层次卫生人才配偶身份为公务员的,可推荐到区相关机关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身份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优先推荐到区相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刚性”引进到我区公立医院的高层次和紧缺卫生人才,按事业单位身份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刚性”引进到卫生系统安家落户的人才,其子女户籍关系随迁手续按我区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计划与发布公告。直属各公立医院应以学科建设发展、改善梯队结构的需要和编制数等为依据,制定人才引进计划,于每年1215日前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统一发布招聘人才公告。每年公开招聘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程序。

(一)凡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由其本人填写《佛山市禅城区公立医院人才引进推荐(自荐)申报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并送聘用医院登记申请,聘用医院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1.引进人才的个人资料: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本人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反映引进人才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

3.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主要提供近5年被收录论文检索号及其总数;

4.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5.5年完成的和在研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来源(国家级、省部级、国际合作等)和经费总额及研究意义;

6.主要代表性论著35篇(册),可用复印件。

(二)引进卫生高层次或紧缺人才的资格初审、面试、考察、体检、录用等工作按区相关政策落实,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下,由聘用医院具体负责。面试工作主要组织专家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综合测评。

(三)聘用医院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形成引进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评价、引进理由、层次、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需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并提交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求申请,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刚性”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医院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服务期限应不少于5年。“柔性”引进人才自聘任之日起由聘用医院建立业务档案,内容包括简历、聘任审批表、协议书、工作考核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每位引进人才必须订立个人阶段工作目标,并应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工作。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下,聘用医院制定人才考核奖励办法,负责实施目标的过程评估和终端评估,对引进人才进行预防、临床、科研、教学工作及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由聘用医院负责,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十七条  高层次和紧缺卫生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上述第十、十一条相关待遇:

(一)服务期满的;

(二)离开我区到外地工作的;

(三)办理退休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卫生人才扶持办法

 

第十八条  为鼓励区属公立医院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人才到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工作(须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工作满3个月以上),可按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给予一定特殊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具体标准是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人员每月补贴15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月补贴1000元,特殊补贴由所在医院按月预支,年底根据实际人数据实上报区财政结算。

 

第十九条  从区外(含市直医疗机构)“柔性”引进的人才到我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工作的,按服务时间长短进行补贴,具体引进的方式和补贴办法由各公立医院制定,所需经费由各公立医院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区属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待遇,体检套餐标准不超过1200元,体检所需费用由各公立医院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市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卫生系统岗位设置管理,扎实开展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晋升聘任工作。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及提升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区卫生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第十章   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配套办法,切实解决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给各公立医院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落实政府办医的主体责任,以减轻各公立医院的运营压力。

(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人民政府作为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第三方机构代表,各公立医院作为派出医院与第三方机构签定代培协议。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等费用由第三方机构先行出资垫付。

(二)根据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需求,具体的培训计划和组织工作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实施。

(三)各公立医院作为派出医院负责与培训人员签定培训聘用协议,规范化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回派出医院工作的,由各派出医院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全部费用。

(四)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回派出医院工作的人员,派出医院在转正定级、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五)参加培训后的人员未返回派出医院工作的,由派出医院负责追缴培训期间相关的费用。

(六)为所有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技人员建立医务人员培训档案,并纳入聘用诚信体系管理。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成立区卫生人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统一领导区卫生人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落实我区卫生人才发展的扶持政策以及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上报区卫生人才引进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内调动的高层次与紧缺卫生人才不适用此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如上级有相关扶持政策出台,本暂行办法具体条款再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