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办法

2012/12/0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府办〔2012〕24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立区”战略,加快实施“引龙孵凤”工程,大力吸引国家“千人计划”等海内外领军人才向我区集聚,加速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者“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且在我区创业或在我区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的海内外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分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领军人才,专指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企业,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担任所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最大个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领军人才,专指在我区企业担任重大课题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且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对我区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个人以下扶持政策:
(一)给予配套奖励。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企业,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
(二)给予安家费补贴。创业领军人才按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在我区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按商品房购房价格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
(三)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服务,聘请创业导师对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以及企业现代化管理进行全过程辅导服务,着力提高创业人才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促进创业成功。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具有国际一流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南海现代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第六条  对我区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个人以下扶持政策:
(一)给予科研创新奖励。按所在企业投入课题或科研项目经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科研创新奖励。
(二)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争取国家、省、市各类课题或科研项目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领军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我区高层次人才评定,入选后享受配套的奖励和培养资助、人才安居、医疗健康服务、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以本办法所指领军人才为带头人的创业团队,可优先推荐申请我区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领军人才同时享受我区其他金融、产业政策,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领军人才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措施。

第三章  政策扶持的申请和实施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应向所在企业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加具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

第十二条  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由区人才办牵头,会同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及相关情况初审后,报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按以下要求实施政策扶持:
(一)配套奖励实施要求
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之后,发放5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后,再发放5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后,发放剩下的100万元配套奖励。
(二)科研创新奖励实施要求
创新领军人才负责的课题或科研项目须在我区科技部门立项;企业在项目研究中期或结题后,凭拨款证明申领科研创新奖励。科研创新奖励只可申领一次,不能分期申领。
(三)安家费补贴实施要求
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区购买自用商品住房后,凭购房发票申领安家费补贴,分3年支付。

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创业领军人才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政策申报表(创业领军人才);
2.人才证书(国家“千人计划”证书或“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4.股权证明,第二、三次拨款前须提交纳税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创新领军人才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政策申报表(创新领军人才);
2.人才证书(国家“千人计划”证书或“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4.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课题或科研项目立项书;
6.企业提供的课题或科研项目经费拨款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两次。由区人才办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各项扶持资金从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政策申报表(创业领军人才) 点击下载
2.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政策申报表(创新领军人才) 点击下载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2年12月5日印发